公积金缴存:
1、不论职工是否属本市户籍,职工和单位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2、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
4、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有董事会的,还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单位缴存比例在5%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比例为5%的只能申请办理缓缴。
6、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申请;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3)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7、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8、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经批准缓缴,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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