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还是延用了三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民事诉讼期间是什么意思
诉讼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二、期间怎么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的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全文7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