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接受交通事故的认定,你能提起诉讼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直接提起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二)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违法行为的认定影响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予以撤销出具原认定意见,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温馨提示:交通事故的认定非常重要,不仅涉及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仅具有“证据”性质,但司法实践中通过法院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难度很大。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充分利用审查程序予以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是一个“确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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