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的居民;
2、申请当事人必须已经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办理材料
户籍证明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有效期内);
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申请书
3、申请人的申请书(由本登记处免费提供空白申请书,当事人亲自到登记处当场填写);
离婚证明
4、离婚者还应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死亡证明
5、丧偶者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类似情况说明);
委托书
6、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本人页的变更页)、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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