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律规定,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冲突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
11月13日,媒体从省高院获悉,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981件,占全部涉银行案件的95.3%。近三年此类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既反映出银行积极主张实现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又反映出经济下行压力大,企业还贷能力变差,出现更多违约情形。
省高院院长张XX在昨天的全省金融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坚持保护信贷债权的价值取向,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依法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要从宽掌握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等问题,不轻易认定信贷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轻易免除相关当事人的债务。
针对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张XX要求,各级法院要采取积极措施,从破产申请审查、管理人清查破产财产、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等方面对逃废债行为进行规制,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为防止个案的审判执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张XX提出,各地法院在执行中应尽量避免对涉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对条件基础好尚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债权人给予负债企业一定的宽限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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