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再审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再审是指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以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一方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审理本案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人不能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行事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无传票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十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法官有贪污、受贿、贿赂行为的,(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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