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得逃避该项责任,任何用人单位是不得欠薪的。如果用人单位在紧急状况之下无钱支付工资,可以向劳动者进行解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账目明确并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之下还不向劳动者进行支付工资的话,那么就属于违反刑法规定。
一、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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