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未婚先孕怎么上户口
1、非婚生育的子女,本人或者是亲生父母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书和亲生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是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亲或者是随母亲落户自愿的国家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与父亲亲子鉴定关系的证明书。
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5、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二、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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