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关于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定方法同样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所谓法定方法,是指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建立一个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体制的方法,其核心是通过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或者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制订一个国家债务重组的法律框架,促进国家债务重组。它最初由IMF第一副总裁安妮·克鲁格于2001年底提出,后来被称为“国家债务重组机制”(SovereignDebtRestrctringMechanism,以下简称SDRM)⑩。SDRM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框架,促进国家及其债权人就不可持续债务的重组达成迅速合作的协议,以保持资产的经济价值,加快恢复中期可存续性,从而减少重组程序的成本{11}。根据IMF的建议,SDRM主要适用于一国中央政府的外债,即由某一外国法支配并受某一外国法院管辖的债务;经债务国同意,也可以适用于该国公共机构或地方政府的外债。SDRM不仅适用于合同债权,而且也适用于判决债权{12}。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关于SDRM的建议案(以下简称《SDRM建议案》)就多数表决、信息披露与交流、具体重组程序、新融资的提供以及争端解决论坛等事项做出了详细阐述。针对不合作债权人的问题,《SDRM建议案》授权合格多数债权人做出重大决定,包括接受最终的重组条款,这些决定对所有持有外债的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机制,任何重大决定必须经占所有受影响的债权金额的75%以上的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所有受重组约束的债权,都要汇总到一起进行表决;经合格多数同意的决定具有溯及力,对现存的所有债权都具有约束力。
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增进各方之间的合作,《SDRM建议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交流做出规定。据此,债务国必须在重组程序早期向债权人提供关于其债务状况的全面信息。为鼓励债权人积极和尽早参与重组,《SDRM建议案》规定成立一个债权人代表委员会,负责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相互间的对话与交流。此外,《SDRM建议案》还提出将官方双边债权人也纳入此框架内,它们可以作为与私人债权人相对独立的一类,从而促进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SDRM建议案》详细设计了债务重组程序规则。据此,债务国是唯一有权提起程序的当事人。当一国的债务到了不可持续的地步时,该国就可以发起债务重组程序。在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由专设机构进行核实。经发起国申请,且经持有债权金额75%的债权人批准,可以中止在SDRM重组清单上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或其财产的执行程序。在债权申报和核实期间,可以由债权人代表委员会代为履行有关职责。债务人提出重组方案,须由经核实的债权的75%以上的多数表决批准,并经专设机构确认生效,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受其约束。
对于在重组程序发起后提供的新融资,《SDRM建议案》规定,经持有债权金额75%的债权人批准,可以不进行重组。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如上所述,新融资可以缓解债务不可持续国家的急需,但也可能刺激债权人拖延谈判,寄望从新融资中获益。而SDRM关于新融资可以不纳入重组的规定,确立了新融资可以获得优先清偿的地位,这既可以促使债务国及早提起重组程序,也可以减少现有债权人指望这些新融资可用于偿还其债权的道德风险。
为了监督SDRM的执行,《SDRM建议案》特别建议成立一个特设机构,即“争端解决论坛”,负责债权登记和核实以及表决程序的管理,同时对有关债务重组的争端解决享有排他管辖权。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