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9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防止企业名称的滥用和商誉的淡化的角度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02年8月通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商标法对于将他人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用作商标的行为以及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行为进行了撤销的处理。这大大加强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199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域名称。”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则从管理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的授予、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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