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拆迁公告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吗
时间:2023-03-24 10:21:56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拆迁公告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措施等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就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一、拆迁补偿能够找律师拿到吗

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足提起诉讼的,委托拆迁律师处理案件是有帮助的,但能不能提高拆迁补偿标准,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找拆迁公司谈判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部门委托拆迁公司商谈补偿问题的,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公司谈判拆迁补偿的问题。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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