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
1、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不仅是银行账户,就连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也都在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内。老赖一旦进了黑名单,这些账户都将被限制,同事网上购物、订房、买保险等都会受限。
2、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3、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老赖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老赖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另外,如果老赖名下有大面积住房,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廉租房的标准,“以小换大”,只维持老赖生活必须即可;申请执行人也可按照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8年的房租,老赖的唯一住房也可被执行。
5、车辆上不了高速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6、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老赖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的家属并不在该债务中,所以不可以执行家属的财物。只有被执行人履行了自己还款义务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会撤销高消费限制,否则被执行人,不可以做高铁、飞机,并且高速公路也是不可以上的,会带来很多不便。
二、被执行人的妻子可以被执行吗
失信被执行人是经法院审理审判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家人和孩子不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自然就不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是按照“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其他社会主体是否会对其及家人进行限制属于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对其进行限制也需要考虑是否有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的授权,需要一事一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哪些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影响哪些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3、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7、其他限制。
五、失信被执行人是终生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名单是没有有效期的,也就是说会一直存在,只有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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