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将网上传播的作品“下载”会构成侵权。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首例网络传播侵权案结案下载音乐牟利被判刑
全国第一例网络传播侵权案近日在厦门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此案控告人广东音像分销业商会代理律师胡定锋就此认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他人的音像作品,情节严重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黄某某、陈某某经预谋,由黄某某向厦门鑫飞扬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服务器,建立音乐网站。该网站未经录音制作者授权许可,从百度等网站下载大量音乐作品,然后向该网站的注册会员(其中包月会员收费5元、半年会员收费30元、包年会员收费50元、永久会员收费200元)提供搜索网址、音乐在线收听、下载等服务,从中收费牟利。陈某某则对该网站进行维护。经鉴定,该网站注册会员12708人,其中收费会员1544人,歌曲数为10847首。网站建立以来,黄某某、陈某某共赚取57095.24元。2005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建宁县亚新网吧将黄某某、陈某某抓获。
此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么根据违法所得,要么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复制品数量来认定,至于该条款虽然也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但适用该条款同样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作出解释,基层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
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辩护人的说法,并认为黄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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