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何处负责社区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吸毒人员自身和家庭情况,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吸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实施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没有工作、没有就业能力的吸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帮助。(1)非法持有毒品。指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或者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毒品。(二)非法种植原药材。指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非法种植小米、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不足500株的行为。公安机关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收割前自动清除的,可以免予处罚。(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
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原植物的种子和幼苗。(四)吸毒、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指以各种方式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可以免除处罚。吸毒、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服用、注射毒品的,可以接受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放弃强制戒毒。(五)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品。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品,数量少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走私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品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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