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监督的约束问题有哪些好处
时间:2023-06-01 15:30:18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是体现了便民原则。

公章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设定主体、许可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精简的原则,在具体的实施程序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从申请受理条件、办理许可和颁发期限的规定,到其它各个方面也都有充分体现,如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即减轻了申请人负担、制止了乱收费问题,也可以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再如对许可申请的规定,充许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人员可以不直接接触,不用直接见面,申请人即减少了往返奔跑的费用,又可防止直接见面进行的暗箱交易。另外,行政机关推行电子政府,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人们也会看到,公章少了,并不等于政府可以撂挑了、甩责任了,相反,法律确定给政府的责任更大了,政府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义不容辞地提供政策服务,做好社会的“守夜人”,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以不辜负每一位公民的信任。

其次,以法律程序实现法律正义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程序是法律实施中实现公正、公开、开平的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实施,正是我国政府的管理方式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的标志。一位行政法学学者这样评价:“政府角色深刻的转变拉开了序幕”。同时,也应看到,依法行政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客观形势需要。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我国政府对行政许可做出了九个方面的承诺。这些承诺的内容基本上都是程序性的。行政许可法在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等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设定,可以向他的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该违法行为。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政府的不适当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二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如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而不予受理、或行政机关逾期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因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受理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但行政复议法却规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察申请。因此,因为许可设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察。三是行政相对人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有要求赔偿和补偿的权利。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寻求到法律救济。

第三,有利于防治腐败现象。

防治腐败问题,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该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是始终着眼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当中的腐败问题。一般来说,权力没有条件限制和权力运作不透明,往往是产生腐败的两大原因。如行政许可法对操作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了这个法定的操作期限,行政机关在无故拖延的情况下,对相人就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启动了法律程序,以行政机关不作为把行政机关推上被告席。再按照责任行政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渎职、失职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样,就使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有了一个严格、规范的约束机制,使行政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从法律制度上防治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是对行政相对人、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应建立档案,公众有权查阅案卷。这一规定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责任。许可法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是必须的,因为行政许可并不是盖一个公章就了事,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也就没有行政许可秩序可言了。同时,从许可法的立法目的上来讲,行政许可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控制风险、防止危险,这是绝大多数行政许可的作用。如开办煤矿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是为了保障矿山的生产安全。但是,许可证发放了,煤矿事故还是会发生的,为什么呢?因为一些煤矿不是按照办证时的条件进行开采活动,许可证发到手后,可能会降低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放松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许可法把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延伸到对被许可人的活动的监督环节。通过一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在具体监督活动中要努力做到监督到位、监管有力。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危险或事故的发生。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做了这样几项规定。一是在申请环节上,对申请许可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要如实地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的材料,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听,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必要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提交虚假材料和反映虚假情况的当事人,如果他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规定除了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剥夺一年的申请权,以此防止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二是在取得许可证的环节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其他原因没有被发现,除了要撤销以外,还要给予其他的行政处罚,而且对许可的事项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的还要剥夺三年的行政许可权利。三是对行政许可的出借、出租、非法转让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除法律和法规规定充许转让的以外,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主要是通过拍卖和招标实现的。多数的行政许可,由于是对特定的条件和特定的对象发放,所以不得随意转让。这是该法中的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四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的活动的监督环节上的规定。监督方式一是书面监督,二是实地检查,包括检验、检测等手段,三是个人和组织的举报,即实行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具体一定的灵活性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所必需的,是法律适用中适当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有利于维护法律正义和实现执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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