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六)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七)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发起人的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出资人的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事务所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出资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六)出资证明;
(七)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一)发起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报送的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起人。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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