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缴历年欠费的须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社保机构对于2001年6月30日前与2001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分别记账,在补缴当月为其记录个人帐户本金及利息,并标注其费款所属期,其中所属期为2001年7月1日后部分在补缴当月向省上解。
(二)2001年6月30日前办理的一次性缴费中,费款所属期为2001年7月1日之后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并上解,社保机构为其改记个人帐户,按做实后个人帐户基金进行管理和支付;未足额补缴、上解的,按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核定问题。根据鞍劳社字[2002]第3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能确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按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作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对无法确定实发工资总额的,对于补缴93年1月-2000年6月30日前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部分)缴费基数的核定:
(1)93年1月-95年12月按个人档案92年底的标准工资加上对应年份的各种补贴(含老煤粮和独生子女费)作为缴费基数;
(2)96年1月-2001年6月30日仍按本人档案92年底的标准工资加上对应年份的各种补贴(含老煤粮和独生子女费)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3)2001年7月1日以后缴费基数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附鞍山地区历年的各种补贴:93年为62.65元、94年为67.65元、95年为70.15元、96年为75.15、97年为75.15元、98年为78.65元、99年为78.65元、2000年为81.65元。
鞍山地区历年的最低工资标准:96年为200元、97年为200元、98年为220元、99年为220元、2000年为290元。对已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的,不得再实施增缴和补记个人帐户。
(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和个人帐户营运收益率计算。
(五)出具补缴核定单
出具《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单》,对2001年6月30日前与2001年7月1日后欠缴的保险费要分别填写,上解基金与统筹基金、利息必须分别记账。
(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
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并注明补缴费款所属日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记录进行核对,核定补缴金额是否正确,待收到企业实际缴费凭证回执后,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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