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许某乘坐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与刚喝过酒的方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许某颅骨受伤,并先后两次入院进行手术,许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7455.14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此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许某79706.6元,方某赔偿15284.59元。
2009年2月27日,在密云县鼓楼东大街,杨某用电动自行车载着许某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不料遇上酒后驾车的方某,两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许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28天。8月30日,许某再次住进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两次住院,其花费大量医药费,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方某辩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属实,愿意对许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方某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但方某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许某身体受伤,方某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许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方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许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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