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对于公募募集而言,是就证券发行募集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二、私募基金由谁募集
1、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
(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2)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
(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5)销售机构代销的,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2、明确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1)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2)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
(3)对私募基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
3、严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内容及推介媒体
(1)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
(3)9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网站链接、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4)12类推介行为遭禁止、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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