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的户口簿
1、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属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证明,自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当事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证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
(三)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1、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当事人须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2、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四)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补领结婚证);2张2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补领离婚证)。
相关知识: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