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使用15年需要报废,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满足报废标准;非营运大客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就应该满足报废标准。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年限延长至多少年?
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年限延长至15年。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但是考虑到农村地区道路条件的复杂性和运输需求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年限。目前,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年限已经延长至15年。
综上所述,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该满足报废标准,并且不需要审批。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农村客运车辆报废年限延长至15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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