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处理时间
醉驾案件的处理时间要在法院自接到公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完毕。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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