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质权与质押权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
2、质权和质押权到底是不是同一种类型的担保物权,这一点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即两者是同一概念,属于同一种类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权,通常情况下我们会简称质权,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概念以及特征等。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与质权有以下区别:
1、担保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
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
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
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发挥担保作用。
三、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质权和留置权具体区别如下: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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