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需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7-04 19:14:49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为保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

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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