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主要是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定罪处罚的,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的认定核心主要在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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