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保证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由纳税人或第三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其未设置担保物权或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或由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的法律行为。在纳税担保过程中,有四个方面的时限问题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分别是:担保期限、解除期限、责任期限和履行期限。
担保期限与纳税人选择的担保方式无关,但是与纳税人纳税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缴款期限有着密切的关系。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44条和88条的规定,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中,一般在三种情况担保情形:一是责成担保,对纳税期限未到的税款提供纳税担保。二是离境担保,对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提供担保。三是争议担保,对争议未缴清税款提供纳税担保。
一、担保缴纳期限
对于三类不同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期限也不相同:
对于依法责成担保的,其担保税款的缴纳期限不得超过该税款“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如2015年12月7日,税务机关依法责成纳税人对2015年12月份的应缴纳营业税款提供纳税担保,其担保的税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1月15日(不考虑法定延期)。
对于离境担保,其担保的税款缴纳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依据纳税人法律行为的时限来确定。纳税人出境担保,以纳税人预期的入境日期缴纳期限。
对于争议担保,其担保的税款缴纳期限应以纳税人预期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为缴纳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20日(按复议申请60日和复议决定60日计)。
二、担保解除期限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解除纳税担保。与担保缴纳期限不同的是,解除纳税担保期限与纳税担保的形式有关。纳税担保一般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对于不同的担保形式,其解除期限不尽相同。
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如前述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担保,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无须履行解除程序,民法典律关系即时终结。
采取抵押、质押形式提供纳税担保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民法典律关系即时终结,税务机关须要履行解除程序,立即解除抵押关系或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三、担保责任期限
担保责任期限是纳税担保中最重要的期限,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对于不同的担保形式,其责任期限也不同。
保证的担保责任期限为60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质押的担保责任期限为15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四、担保履行期限
担保履行期限是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在责任期限内通知纳税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期限。履行期限一般为15日,但是对于不同的担保形式,其履行期限也有一定的差别。
采取保证形式的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抵押和质押形式的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担保义务,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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