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人提出,我国的版权保护已超越了现阶段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水平。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强保护的质疑在我国确实存在。近日,在北京举办的知识产权战略大讲堂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王司长如是说。
在知识产权领域,版权保护是最具争议的一项制度。
国内外,甚至是同一国家的不同群体,对版权保护都会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有人对版权保护产生质疑。王司长表示,仅在版权保护的标准制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存在严重分歧。发达国家主张应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水平,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地强调版权保护要与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相适应。因此,在版权国际公约的制定过程中,两者的斗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至于中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是否属于强保护,是否已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水平,王司长对此持否定观点。
他介绍说,强保护是指对版权制度保护的水平和标准远远超越了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
在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着对版权保护制度质疑的声音。尤其是在人权思想理念的发源地欧洲,不少民众认为,过度的版权保护,会妨碍甚至阻碍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自由。
目前,我国形成了一法六条例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六个主要的国际版权公约。
虽然版权保护制度逐渐完善,但从内容上看,我国版权法律仅满足了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与发达国家,甚至与印度、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相比,都存在差距。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版权保护根本算不上是强保护。王司长表示。
王司长解释说,判定现行版权制度是否属于强保护,有个非常简单的方法: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侵权行为是否得到制裁。就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现状来说,权利人给出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连基本的权利都未得到保护,谁还能说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已达到强保护的程度呢?王司长反问道。
他表示,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应该被披上强保护的外衣,但是中国选择走版权保护制度之路符合建立创新型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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