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个烈士抚恤金
四类抚恤金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及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烈士抚恤金增发35%,一等功烈士增发25%;有特殊贡献的烈士,还可以享受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烈士遗属可以定期领取抚恤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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