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包括选迁徙权吗
人格权不包括迁徙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利益,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回应了我们物质生活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所产生的的精神需求,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保障人们实现自身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虽然这样框架性的规定使整个人格权编的体系具有较高的开放性,但人格权仍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其救济的手段依靠法院行使司法权而实现。迁徙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人格权。
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解释功能。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当具体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在适用上产生争议时,可以运用一般人格权的基本理念和原理对具体人格权的案件进行解释。
(二)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一个并未明确界定的框架式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产生新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时,可以运用一般人格权所确立的规则对没有类型化的巨日人格权进行保护,这样的创造性规定能够使法律与时俱进,适应动态的社会发展。
(三)补充功能。当具体人格权规定出现漏洞时,可以运用一般人格权中总括式的规定对规则进行弥补。
三、具体人格权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具体人格权的高度加以保护,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人格利益;另外《民法典》未单独规定信用权为具体人格权,而是对信用用名誉权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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