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规定是什么
1、申请法律援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规定如下:
(1)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范围如下: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药费用、请求赔偿的。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
(三)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通知申请人是否给予援助,申请人接到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后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和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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