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时间:2023-03-02 19:01:49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3、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非法运输林木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认定的标准,是采取“数量”和“其他情节”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复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四条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制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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