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泉市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1、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具备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所依托的信息网络条件;
3、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酒泉市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法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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