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要去哪个部门
时间:2023-02-19 10:50:37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哪个法院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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