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非法拘禁怎么取证?
非法拘禁案件的取证方法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以及书证等,具体以下都可以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1、并非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就一定会构成犯罪。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证明以下情况: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非法拘禁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这是由于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受害者不主动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只要满足了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也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
三、被派出所非法拘禁怎么办?
1、被派出所非法拘禁可以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相关部门在收到检举、控告信息之后,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判断检举、控告的信息是否属实,若属实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派出所职员利用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行为后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1)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2)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1)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得实施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拘禁罪。而对于罪名成立的情形,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当然,只有证据充足的情形,才有被判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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