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渔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相关处室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承办意见(限2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审核或审批未通过,服务窗口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4、农业部公布的广西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
5、同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崇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行版本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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