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3-06-14 18:56:59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效,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供申请书和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后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的正本和翻译文本。

1、申请人资格

一般应是中国籍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特殊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但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其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或曾经是中国公民,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外国当事人的申请。

2、申请承认的只是离婚判决或判决书中涉及的离婚内容

一般中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并判决双方离婚时会一并对双方的夫妻共有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和中国法院一样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但依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法院是否承认的只是外国法院判决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即判决离婚的内容,对其他的内容不会承认。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还是另行选择在中国提起新的离婚诉讼(若外国法院处理了双方在中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此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当事人必须提起新的诉讼解决,这时当事人就没有必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而只需提起一个离婚诉讼即可全部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因为外国法院已经有了一个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

3、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供申请书和经外国公证机构公证后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的外国法院的判决书的正本和翻译文本。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其原国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不予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形: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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