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让老人在世子女放弃继承权?
时间:2023-07-14 19:00:57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老人在世子女不能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是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只有父母去世后,子女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放弃的行为无效,子女仍享有继承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任何人的协议而消失。

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张大娘今年76岁,老伴已去世。她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结婚后独立生活,小儿子一家自己没有住房,和张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担照料她的义务。一年前,小儿子下岗,张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儿子经济上越来越困难,张大娘就找到大儿子要他以后承担一部分赡养费。但大儿子以老二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参与房子的继承为由,拒绝给母亲赡养费,认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应该老二一家赡养母亲。张大娘非常伤心,她想问一问,大儿子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答:张大娘大儿子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籍。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是无条件的。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虽然张大娘的大儿子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但这只能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依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张大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要求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仅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老龄办宋铭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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