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索赔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如何挑选?
时间:2023-09-09 21:00:09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车祸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在车祸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地 点 : 以 经 常 居 住 地 确 定 被 告 住 所 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以经常居住地确定被告住所地是一个常见的方式。

然而,这种以经常居住地确定被告住所地的做法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首先,这种做法可能存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当事人不便于前往法院进行诉讼,也可能使得法院难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其次,经常居住地确定的被告住所地可能与经常居住地本身存在差异,如被告在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之间经常居住的时间不同,或者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之间距离较远等,这些差异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以经常居住地确定被告住所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做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之间的实际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以经常居住地确定被告住所地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做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之间的实际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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