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要是指提前还款人,即有权要求对方具体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为企业提供待偿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债务人通常是指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负有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人。在财务会计中,债务人是指对他人负有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简言之,债务人也可以理解为买方,而相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为卖方。
关于对债务人的代位权举例说明
关于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可以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举例说明的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全文6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