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二、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否认其为公司股东的纠纷应否受理?
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有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冒用或盗用身份的股东不是公司股东,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鉴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东,故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判决否认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为公司股东后,如果由此导致出现一人公司情形时,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2)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确认表示愿意成为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3)经审理确认,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股东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义设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证明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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