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怎么提问
时间:2023-04-27 17:24:17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如何提问

1.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前文已经论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2.不要面面俱到。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区别。

3.实则实之,伪则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区别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4.态度严肃,威而不怒。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5.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强奸、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

二、公诉人讯问被告的基本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讯问的关联性是指讯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客观联系,是否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有揭示作用。关联性规则要求讯问应当有针对性,讯问内容必须与指控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规定“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是与指控的事实没有某种联系的问题都不能发出讯问,这种联系不能局限于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关键在于对查明案件有无作用。二)证据支撑规则

由于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是“明知故问”,在于向法庭揭示指控的脉络,这一规则要求,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有一定数量的证据支撑,否则,一旦被告人回答出乎意料,便会陷入被动;反之,即使被告人翻供,也可以宣读被告人原来的供述,结合有关证据,采取有效对策,以使庭审顺利进行。比如,有这样的讯问:“你在公安机关为什么承认了?”答:“开始我不承认,可他们打我。”“你到底干没有干?”“没有干。”“你态度很不好?”“我说的都是事实。”下面因没有什么证据和理由对付被告人,再问下去,只会越来越被动。所以只好对被告人做了几句训斥便结束讯问。象这样的讯问是不可取的。要使讯问具有揭露犯罪,制服被告人的把握,一定要有证据作支撑。

(三)区别对待规则

这一规则要求,对有数个罪名指控的被告人,应当对每项指控罪名涉及的每个犯罪事实与情节逐一讯问;对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可选择其中实施主行为或者参与犯罪全过程的被告人先讯问,或者选择能如实陈述或者陈述较清楚的被告人先讯问;对既有共同犯罪又有单独犯罪的被告人,一般先讯问共同犯罪部分再讯问单独犯罪部分。对被告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已陈述清楚且无差异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再重复讯问。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对被告人进行详细讯问。在讯问中,公诉人不应当重复被告人回答的内容,不宜在被告人尚未回答完前一问题时就接着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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