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3-08-13 15:31:49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事欺诈行为符合下列构成成立诈骗罪:客体是他人的公私财产;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二)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四)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五)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六)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八)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九)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十)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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