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被国有部门委托到非国有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下,关键是看该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围。如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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