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判决书怎么写
时间:2023-06-11 19:34:55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沈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县。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上午,沈某某从家中出发到地处**县新棉镇的鸡都山上寻找帮其放羊的姐夫。在寻找途中,沈某某口渴时便饮用自身携带的白酒解渴。当日中午时段,沈某某在醉酒后用自备的打火机随意点火,引发鸡都山森林火灾。经**县林业局核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8亩,地类为林地。

另查,本次火灾发生时过火林地植被潮湿,火势燃烧缓慢,有部分林木树干被烟熏黑,火势被村民和专业扑火队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放火罪追究沈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及基本情况、基础信息、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认罪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提取笔录、“5·26”森林火灾损失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故意点燃山林植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某某

代理审判员周某某

人民陪审员陆某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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