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总额达到起刑点,但每次的诈骗金额都没有达到起刑点,不应该按犯罪论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累加诈骗数额;多次诈骗系连续犯,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分子按照一罪处罚,而无数额累加之说。不管是什么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多次实施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是多次诈骗的行为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就认定为犯罪。
小额诈骗多少可以累加?
小额诈骗多次的,对其数额应当进行累加。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犯罪数额。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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