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的情形时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一)对于适用独立附加刑的和能够判决管制、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二)对于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并且不会发生不存在社会安全隐患的;
(三)患有严重的精神和身体疾病的、在生活不能自己自理的,有身孕的或者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并且不会有社会危险性的;
(四)关押的期限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办结,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二、刑拘后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申请人向相关部分提出申请
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她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是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在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上交一定的保证金的情况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监视是由公安机关部门执行。
三、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案子没有任何的关系;
(二)有一定的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自身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的限制;
(四)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担保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同公安机关一起监督被担保人,并且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
(二)发现被担保人有违规行为的或者是被担保人已经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的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隐瞒。
对于被担保人有违反担保规定行为的,担保人并未及时向执法机关报告的,可以对担保人进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被担保人的要求规定:
(一)在没有执行机关同意下,不可以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者县;
(二)在执法机关传讯的时,应当要及时的到案;
(三)不得使用任何的手段妨碍证人作证;
(四)不得销毁和制造伪劣的证据或者是邀请他人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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