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检察院受理行贿罪吗
时间:2023-03-02 19:50:53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院受理行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对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贿赂也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一、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1、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的立案标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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