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姑娘合伙开办幼儿园,因管理不到位,一名3岁幼儿在吃饭时被碰倒的热水瓶里的开水烫伤双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虽然幼儿园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还是被伤残的幼儿起诉索赔6万余元。
好朋友合办幼儿园
26岁的女青年麦*莲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多年前中专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她喜欢的工作,立志创业的她,与家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的好朋友关*萍商议后,决定在洛阳镇合办一家幼儿园。
麦*莲和关*萍的创业计划得到了双方父母的大力支持,给予她俩相应的资金帮助。于是,她俩租用了一家单位的一层楼房作为场地,购置了相关用具,在2008年8月下旬开办了一家幼儿园,但未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麦*莲和关*萍的努力下,幼儿园的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很快步入正轨,入园的儿童慢慢多了起来,这让她俩看到了希望,增强了创业的信心。然而后来发生的一件意外事故,却让两个年轻人大伤脑筋。
3岁幼儿被烫伤残
2009年2月16日,黄*可的父母在新学期开学的时候,将3岁的儿子送到麦*莲和关*萍开办的幼儿园就读。同年5月25日上午,黄*可在幼儿园里吃饭时,不小心碰倒放在餐厅的热水瓶,溢出的开水无情地将他稚嫩的双下肢烫伤。
“我们当时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麦*莲说,学校老师用冷水给黄*可降温后立即送到镇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了他的父母。经过医院诊治,认定黄*可双下肢烫伤面积为12%,深II度伤。经过治疗,黄*可的伤情很快好转,并于同年6月13日出院,医疗费由幼儿园支付。
“这些都是小孩子,大人怎么能把开水瓶随便放到孩子容易碰到的地方去呢难道不想到会造成危害后果吗”黄*可的父亲痛心地说,孩子住院20多天,他和妻子都不得不辞工回来到医院陪护,受经济损失不说,更为孩子能否康复操碎了心。
黄*可出院不久,父亲便带他到河池市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司法鉴定,结论为:黄*可的伤情构成十级残废。因年龄尚小,今后还需进行多次疤痕修复及整容植皮手术,尚需后续医疗费31500元。
“对我家来说,这可是一笔难于承受的费用哦!”面对这一鉴定结论,黄*可的父母整天愁眉苦脸的,于是多次前往幼儿园,找到麦*莲和关*萍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协商解决。
起诉索赔6万余元
黄*可的父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索赔纠纷,在了解到幼儿园没有开办的合法手续后,以黄*可的名义将幼儿园的两名负责人麦*莲和关*萍为被告,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向环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7380元、护理费1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整容治疗费3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伤残司法鉴定费1100元,共计63457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鉴定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作为请求赔偿的相关依据。环江县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附本,麦*莲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残疾鉴定有异议,在答辩的同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遂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可的伤势重新鉴定,随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为:黄*可损伤双下肢软组织构成十级残疾。而关*萍未作书面答辩。
“幼儿园对入学的幼儿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由于管理不善引发黄*可双脚被烫伤的事故。黄*可住院治疗伤势尚未完全好转,幼儿园便停付医药费,并动员孩子出院回家,此后就不愿再赔偿我们的损失。黄*可受伤住院,需要护理费和营养费,来往的交通费不说,更由于小小年纪就造成终身残废,给他带来一辈子的精神痛苦,这个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幼儿园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办学准许,因此麦*莲和关*萍作为合办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去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黄*可的父母如是说。
关*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黄*可在我们的幼儿园被烫伤是事实,但他要求赔偿的损失数额偏高,与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相符,而且像要求赔偿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整容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即便像应该获得补偿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过高,我们只能给予合理部分的赔付。”麦*莲在庭审答辩时说,黄*可在医院住院治疗,幼儿园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而且并不是她们动员他出院,是黄*可的父母主动要求出院。
双方当事人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的同时,对赔偿项目和数额等进行了辩论。因调解未果,法院宣布择日判决。
法院判赔4.6万余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黄*可的父母将儿子送到麦*莲和关*萍开办的幼儿园就读,与学校形成了委托行使部分监护职责的法律关系,幼儿园负有对黄*可进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环江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黄*可被开水烫伤,构成十级残疾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可被烫伤后,幼儿园虽采取了相应的救治措施,但也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由于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违法开办,麦*莲和关*萍作为合办人,对造成黄*可的人身损害依法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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