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最新判例解释
时间:2023-07-15 08:11:21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什么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此法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毁坏、倾覆危险,是否会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具体如下4点:

1、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不能从价值上来判断,而要看其对安全是否有影响,如制动、传动以及刹车系统的破坏,可能构成交通工具罪。汽车的刹车片上的一只螺丝可以使汽车倾覆,但破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认为构成交通工具罪;

2、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对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为正在营运过程中,包括停靠在站台上。破坏已经生产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即将投入营运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对已经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中;

3、交通工具范围的有限性。火车、电车、船只、汽车和航空器总共五种;

4、破坏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坏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是毁坏,而且还包括盗走或者爆炸等行为,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如挪动一下航标灯的位置,灯仍然亮着,但可能使飞机倾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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