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25 11:51:03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制作,并当面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邀请两名以上的证人作证;

3、立遗嘱人和证人在录音开始时,必须分别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

4、立遗嘱人必须写明立遗嘱的具体地址、年、月、日、时;

5、录音后,应当密封保存,封面由立遗嘱人、证人签名,注明次年、月、日。由立遗嘱人或者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时,证人和继承人应当在场,并检查封面的完整性。

一、遗嘱生效应当符合的要求有哪些?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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